建市[2007]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我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主要建筑材料(商品砼)供应等企业或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淮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见附件)所列行为,或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条 诚信行为记录实行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建设局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相关执法监督机构实施。
各县(区)建设局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建设局报送本地区的诚信行为记录。
第五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确认、公布、变更、撤消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市建设局城建处负责全市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的归档统计工作。
第六条 主管部门主要通过日常管理、各类执法检查、举报投诉受理、上级督办件的办理等途径发现和获得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信息。负责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在淮安市建设局网站上统一公布。
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变更或撤消诚信行为信息的,须经原记录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信息发布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复审、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逐步建立诚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条 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布时,应将不良行为记录抄送其所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除对企业或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内依法降低其资质(资格)等级,吊销其资质(资格)证书或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企业或单位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累计达四次的,予以警告,达五次的,从第五次记录之日起,暂停其在淮半年及以上承揽业务的资格。
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累计达两次的,予以警告,达三次的,从第三次记录之日起,暂停其一年及以上在本市承揽业务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淮安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涉及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报审的;
3、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的;
4、二次装修未及时申报质量监督的;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6、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而不公开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7、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8、无正当理由或在规定时间内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9、将工程项目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未选定一个承接方作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的;
10、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1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2、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13、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1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
15、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16、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其指定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产品的;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的;
17、未按有关规定组织分户验收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8、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9、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20、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的;
21、未能及时、足额交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
二、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2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3、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24、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26、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27、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8、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29、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30、只收管理费,不对工程进行有效的管理,将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付款、文明工地等责任全部放到项目部的;
3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3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3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34、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的;
35、提供虚假资料或质量证明的;
36、主要分部(项)工程未经监督验收就隐蔽的;
37、未经监理工程师确认,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38、施工期间,因为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
39、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及时整改的;
40、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的;
41、在基础部位、多层砖混结构或围墙中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在框架结构中使用粘土制品的;
42、使用未经市墙改节能机构认定的新型墙材及建筑节能材料的;
43、因施工质量问题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4、没有建立和落实质量责任制的;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的;
45、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46、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47、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48、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49、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50、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51、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52、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53、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54、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55、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56、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57、工程项目无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或证件不全的;
58、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
三、工程勘察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59、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60、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61、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62、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63、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64、未按规定在勘察成果报告上签章的;
65、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委派非勘察报告签章人员参加有关工程验收的;
66、外市勘察单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在本市完成土工试验的;
67、因勘察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四、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68、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69、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70、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71、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72、设计的深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细部节点交待不明确,滥套相关图集,使得施工单位不能很好地理解和执行设计意图的;
73、未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或委派非设计报告或图纸的签名人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
74、接受建设单位的无理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各种方式变更设计或降低设计标准的;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的;
75、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76、未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或委派非图纸的签名人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
77、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78、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79、因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80、未按规定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与处理的。
五、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8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8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8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84、被监理工程的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
85、工程中标、监理合同签订后,随意更改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
86、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专业、数量明显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
87、具备担任项目总监资格的人员,同时担任3个以上(不含3个)项目总监的;
88、未编制《监理规划》即开展现场监理工作的;
89、项目监理工作中有《监理规划》,但其编制、审核等不符合国家监理规范要求的,或者按规定应编制而未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90、未按有关规定组织分户验收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91、实际监理取费低于规定收费标准80%的;
92、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情节严重的;
93、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94、建设单位在未依法办妥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开工,不仅不予制止(以书面材料为准),并且签批开工申请的;
95、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96、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97、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98、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且不及时书面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
99、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对按规定应进行旁站、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而未进行的;
100、对承包单位上道工序未报经监理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101、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02、因监理失职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03、违反规定对建筑业企业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
104、不依法严格行使监理签字权的;
105、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的;
106、对施工企业在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报经监理核验即用于工程或应复试而未复试即用于工程的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或监理签批报验单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或检验批未按标准和规定验收的;
107、对施工企业按标准、规范、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检测、工程安全和功能性试验而未进行的行为,监理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108、监理人员未按规定佩带监理标志,未持证挂牌上岗的;
109、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110、监理人员变更单位后,在未办妥有关手续前从业的;
111、专项施工方案总监未签字的;
11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总监未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113、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不符合要求,总监同意工程开工的;
114、未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15、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116、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117、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的;
118、因保密制度不健全,造成泄密行为,使招标活动无法进行的;
119、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120、因工作失误致使招标失败或造成招标人、投标人损失的;
121、在评标过程中干扰评委正常评标的;
122、拒绝接受或不配合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或考核的。
七、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23、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124、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125、新设立分支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126、企业及其专业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中,迎合当事人的意愿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
127、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失误、失职造成投诉,有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并经查证属实的;
128、在市级以上组织的造价咨询成果质量专项检查中被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的;
129、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及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130、故意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131、不在成果文件注明资质等级与编号、不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
八、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32、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准,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133、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134、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35、未按照《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的;
136、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137、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九、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38、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139、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140、取费低于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80%的;
141、外市检测机构在本市开展检测业务未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142、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143、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144、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145、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146、不按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出具检测试验数据、报告的;
147、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148、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149、接受委托单位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贿赂,伪造或修改检测报告的;
150、因玩忽职守,在检测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151、超出本人岗位合格证项目范围进行检测及编制、审核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的;
152、因检测试验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商品砼生产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53、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以及超越本单位规定范围生产和经营商品混凝土的;
154、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质量标准规定生产商品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的;
155、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或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检验的;
156、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质量经两次抽查不合格的;
157、未及时提供商品混凝土合格证明资料的;
158、未对施工企业进行技术交底或售后服务不到位的;
159、现场对商品混凝土加水或不按规定添加外加剂的;
160、混凝土抗渗试验未申报备案的;
161、未按规定对外加剂进行复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