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安质监[2009]第0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决定在近期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检查。
一、检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建工程;
二、检查重点领域
1、消防安全;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
3、建筑节能;
4、工程对周边环境影响控制;
5、重大风险源控制。
三、检查内容
1、勘察报告,野外作业与土工试验原始记录;
2、设计依据性文件;
3、相关专业计算书和施工图;
4、设计交底记录、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工程联系单;
5、其他与勘察设计活动相关的资料。
四、检查重点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
2、国家及本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3、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五、检查依据
1、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地方规章;
2、国家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
3、国家及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
六、检查对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七、检查组织机构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指导本次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各区县质监站聘请有关专家组织检查组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检查。
八、检查时间
4月21~30日为检查阶段,5月5~15为总结阶段。
九、检查程序
1、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确定受检项目、受检单位,各区县质监站负责通知受检单位。
2、受检单位接到通知后,于检查当日携带相关资料准时到达检查现场。
3、检查组在检查现场分专业进行质量检查,作好质检记录并将检查情况向受检单位反馈。
4、受检工程的质量问题意见回复及整改问题意见回复须经审查机构或相关质监站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现场。
十、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情况,对质量行为规范、质量控制有效、受检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资料符合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强制性标准的相关单位,将予以全市通报表扬;对质量行为不规范、质量控制失效、受检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资料违反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强制性标准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将视违规情节轻重实施行政处罚、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记录企业及个人质量诚信档案。
十一、检查工作要求
1、检查组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为准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2、检查专家应认真规范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记录”。对于违反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质量问题,除清晰明了地描述违规事实外,还应注明违反规范标准的名称及具体条款,并注明是条文还是标准。
3、整改问题回复的复审意见以统一形式书面上报总站。
4、总站在检查结束后组织召开“上海市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检查讲评会”。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开展疑难问题探讨,提出下阶段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建议。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