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安质监[2009]第06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25号)、《关于开展2008年度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8]第109号)等文件要求,所有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均应按规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经研究决定,现对2008年度未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工作的57家企业(见附表一)和考核不合格的13家企业(见附表二)作如下处理:
1、 企业所属工地不得参加任何评优活动,直至按规定做好此项工作。
2、 企业所属工地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属各类专项检查、巡查等的必查范围。
3、 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如发现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将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暂停招投标。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九年六月一日
抄送:市建交委办公室,市建管办
附件一:2008年度未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工作的企业名单
附件二:2008年度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名单